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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献汇编 全5册 2014 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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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献汇编 全5册 2014 高清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献汇编(共5册)》收集整理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或近现代仍然存在的少数民族的各种法律文献。

    根据内容的不同,《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献汇编》将这些法律文献资料分为法典法规篇、地方法规篇、乡规民约篇、习惯法篇,并附司法文书篇。本书内容宏富,许多资料弥足珍贵,对于法理学等法律科学具有重大参考价值。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献汇编(PDF)》总目录: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献汇编第一册法典法規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献汇编第二册地方法規、乡规民约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献汇编第三册习惯法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献汇编第四册司法文书(一)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献汇编第五册司法文书(二)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献汇编(PDF)》序言: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无论是古代的还是近现代的各个民族,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各具特色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宛如一颗颗明珠,构成了祖国传统法律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掘、搜集、整理和编辑这份宝贵遗产,古为今用,一直是法学界、史学界、民族学界不断探索并力求实现的目标。本书就是对这些作为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核心组成部分之一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文献所做的较为系统的汇编和整理。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早在上古时期,其先民就开始制定刑律。《尚书,吕刑》中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爱始淫为劓、别、椽、黥、越兹利刑并制,罔差有辞。”该记载表明苗族的先民早就使用肉刑,并参与了中国早期法律的制定。兴起于战国末期,兴盛于秦、汉时代的匈奴,是中国历史上北部草原游牧民族中第一个统一的游牧军事政权。

    单于是匈奴的最高首领,是贵族统治阶级的代表,总揽军政及对外一切大权。从父权制确立以来,单于的职位和权力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或父死子继,或兄终弟继。下有王、侯、大将、大都尉、大当户等高级官职,也是由一些显贵氏族或家族世袭。匈奴有自己较为完整的国家政权机构,分为三个部分:单于庭、左贤王庭、右贤王庭,分别管辖匈奴中部、东部和西部地区。匈奴有刑律,由辅政的骨都侯主断狱讼。“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人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狱久者不满十月,―国之囚不过数人。”

    北魏时期,历朝皇帝都很重视法制建设。自道武帝拓跋圭时修订律令,后六代皇帝八次修律。特别是孝文帝时期的法律修订与改革,规模较大,效果显著,最值得称道。他“变法改度,宜为更始”,先后两次修律,是为北魏律。孝文帝配合政治上的革故鼎新,改变过去法律中繁复严酷的条文,从简从轻,把“恕死徙边”作为定制,改株连之法,废止某些野蛮刑讯,并“遣囚赴耕”。他还整顿司法机构,惩办枉法官吏。孝文帝的法制改革既承袭了汉、魏、晋律的传统,又依据民族政权发展的需要作了权变,以期补偏救弊,呈现出“综合比较,取精用宏”的特点。北魏律典融人了北方少数民族的法律精髓,对后世法律的制订和实施影响很大。公元六至八世纪,突厥民族在金山南麓、漠北高原曾两度建立突厥汗国。在汗国内,可汗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下设由贵族世袭的叶护等凡二十八等各种官吏。汗国还有相应的刑罚、税收制度。七世纪初,回鹘兴起于漠北,中期以菩萨为最高军事首领。“其母乌罗浑主知争讼之事,平反严明,内部齐肃。”由此可见回鹘早期法律之一斑。八世纪中叶建立了强大的回鹘汗国。历回鹘十五世可汗中,有十一世接受唐朝封号,但仍设置自己的政权机构,行使自己的法律,沿袭自己的习惯。作为薛延陀属部之一的黠戛斯于九世纪中期国势强盛,设有君主(阿热〗和官宰,实行兵民合一的制度。“其文字语言,与旧回鹘正同。法最严,临阵党项、奉使不称、妄议国若盗者皆断首;子为盗,以首著父颈,非死不脱。”七世纪末,在我国东北牡丹江上游,建立了以秣輯族为主体民族的渤海王朝。渤海国延续二百余年,“为海东盛国”,有着比较系统的政治法律制度。它接受唐朝册封,并且“一准乎礼”建立起封建贵族等级制度、社会秩序和法律道德规范。其政治机构中,可毒夫(又称圣王、基下)是主宰一切的国家首脑,下设三省六部。在忠、仁、义、智、礼、信六部中,礼部相当于唐的刑部,掌管法律、刑狱、审复等,是王国的最高法律机构。地处西北边疆塔里木盆地南端的于阒、鄯善国,虽皆先后臣属于汉、魏、晋、北魏王朝,但亦建立了整套的国家机器和较为系统的法律制度。据出土的法律文书记载,鄯善国王代表着法律,集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由于人口稀少,生产力水平低下,所以刑罚种类比较简单,较少死刑,又因地处丝绸之路要冲,为发展贸易,法律对交换、贸易加以保护。

    公元七世纪,吐蕃在我国西南部兴起,其首领松赞干布统―了吐蕃全境,建立了强大的吐蕃王朝。当时吐蕃已有较为系
    统的成文法,用创制不久的吐蕃文字行文发令,并制订了六种
    大法。墀松德赞时期又修订完善法规,有所谓九双木简、真智
    五木简、三审判木简及流动木简等法律。根据仅见的片断文献记载,可知吐蕃法律也是比较完善的,具有诸法合体特征。吐
    審法律保护等级森严的贵族统治制度,刑罚严酷,刑纲密布,
    往往轻罪重罚。其中还保留有某些原始社会的残余,如部落会
    盟、同态复仇以及类似神判的习惯法。八世纪,在云南全境、
    四川南部、贵州西部地区,乌蛮、白蛮等民族建立了南诏政权。
    南诏以唐朝的行政机构为参照,并部分采借叶蕃的法律制度丨
    建立了自己的民族政权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国王为南诏,下有
    内阁首领称为清平官,还有军事高级将领大军将等。其下有相
    当于唐朝六部的六曹,其中刑曹主管司法刑律。又设断事曹长,
    主管辑拿推鞫盗賊。后六曹改为九爽,其中管理刑罚的称为
    “罚爽”。
    十世纪初,契丹族在我国的北部兴起,首领耶律阿保机建
    立契丹王朝,并用创制的契丹文字制定了成文法,以北方民族
    的习惯法吸收汉律而制成决狱法,并设置夷离毕以决狱^^。太
    宗时因其境内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不同而设置北、南两套官制。
    北面官制为统治契丹和其他游牧民族而设,南面官制为治汉人
    州、县而设。辽代前期法律不仅“同罪异论者盖多”,在民族待
    遇上也有很大差别,契丹人和汉人犯法处罚轻重不同,且刑法
    严苟。十世纪中后期,辽朝修订法律,改弦更张,逐渐趋于宽
    平,调整了民族关系,改变了契丹人同罪异论的特权,更加趋
    同汉律,后以辽兴宗重熙五年(丨^^^)所订重熙新定条例为基
    础,屡经重订增补。

     


    根据内容的不同,《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献汇编》将这些法律文献资料分为法典法规
    篇、地方法规篇、乡规民约篇、习惯法篇,并附司法文书篇。
    所谓法典法规,是指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法典
    或法规形式,如夜郎君法规、吐蕃三律、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
    典、阿勒坦汗法典、桑杰贝帝师颁给仁钦岗巴的法旨、贡噶坚
    赞贝桑布帝师颁给益西贡噶的法旨、藏巴第悉噶玛丹迥旺布时
    期十六法典、五世达赖喇嘛时期十三法典、钦定二十九条章程、
    果洛阿将三部落法规。所谓地方法规,是指朝廷委任或认可的
    官员在当地所制定、颁布的政策、规章,如那志寨晓谕碑、永
    远遵照碑奄章永远遵照例碑、海河奉示勒石齐心捕盗碑、梁子
    背晓谕碑、阿晓谕碑、岩鱼晓谕碑、者冲立碑安民碑、岜凡晓
    谕碑、场把官称厘金碑、把永垂千古碑等。所谓乡规民约,是
    指以村寨、部落为单位联合或单独制定的共同约定,超过它的
    地理和民族范围,就失去效力。如河东乡约碑记、有食上村村
    规民约碑、永平县杉阳乡捐积街约公项碑序、戒赌碑、永立戒
    赌碑文、永禁以婿作子约、铁甲把村乡规碑记、长新乡乡规民
    约碑等。所谓习惯法,主要是对没有成文法民族的传统生产生
    活规则加以收集整理,如赫哲族习惯法、怒族习惯法、彝族习
    惯法等。所谓司法文书,不仅是指司法机关制作或发布的有关处理民刑案件的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还应包括
    民间的协议、诉状等。如复溪州铜柱记、龙脊十三寨头人会议
    记录、水目山普贤寺水利诉讼判决碑、大理移居西昌马氏产权
    诉讼碑、蕉峡塘新寨诉状书、请禁肇事口供录、请禁革苗俗酬
    婚积弊详文、潘天洪上呈书、潘天洪再呈要求禁革书、禀状归
    赎田产文、控告李怀秀抗供役禀帖、推呈禀告文、缉拿逃犯传
    在狱票、提讯传票、通行护照三例、解发回人犯批票、递解批
    票、护送铜般差票、递解人犯批照、差役催缴沙塘传票、征收
    灯油粮银合同书、通行给照、传票救护月食文、冯三产叶执照、
    谢纳印照、判决地界书、黄正昌田产执照、赏给田产执照、安
    平土州颁的执照、李辉卖田契约、神判书、悔过书等。每一篇
    中,又基本根据成文年代顺序编排。年代不详者,置于同类之
    后。唯独司法文书部分,是先按内容分类,同类中又分别参照
    年代、区域、族别等因素。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内容极
    其丰富,法律法规的形式与内容也多种多样。本文搜集的只是
    这些内容中的用汉文整理出来的部分,还有一些口承方面的尚
    未翻译、整理的习惯法,也有一些用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记载
    传承的法律法规,因时间关系和编辑者的水平所限,未能收人,
    只好付诸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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